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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视讯!南京一酒店因倒掉43瓶未喝完的水被处罚,有无法律依据?

来源:刘京梅律师   2023-03-07 14:57:33

江苏南京,一酒店的大型会议室开完会后,酒店提供的48瓶矿泉水,其中有43瓶都开封了却没喝完,并且客人在离场时也没有带走。酒店保洁打扫会场时,就将这些剩余的矿泉水都倒入桶里,将空瓶统一收起来准备拿去卖废品。

而这时,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来酒店临时检查,刚好看到这一幕。在确认酒店会议室的墙壁,并没有张贴反对浪费的警示标语后,工作人员当场对该酒店作出警告、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,并依法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事后酒店负责人表示,酒店已经做出整改,并要求工作人员加强与客人的沟通,遇到此类情况会及时提醒客人将没喝完的水带走,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。

新闻一经报道,立即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。有部分网友觉得市监局管得太宽了,认为执法人员这么做已经涉嫌违法。毕竟这43瓶矿泉水是主办方购买提供的,怎么处置是人家的自由,哪怕就是把整瓶水扔了也不违法,而执法人员这么处罚就是在过度执法。

那么,真是这样吗?市监局工作人员对酒店的处罚有法律依据吗?

1、我国法律对此有何法律规定?

我国《反食品浪费法》中规定了,市监局对于食品浪费行为有一定的查处权力,同时也规定了相关单位和场所应当采取相应措施,防止食品浪费:比如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,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浪费标识,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等。否则,如果造成浪费,活动组织者或者场所提供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《反食品浪费法》规定了,本法中所指的食品,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。而本法中所指浪费食品,是指对于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,包括废弃、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。

2、市监局的处罚具有法律授权和依据。

《反食品浪费法》第28条明确规定,违反本法规定,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,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。同时规定了,经营者诱导、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,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处一千元到一万元的罚款。

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对于经营者铺张浪费的处罚,分别为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。罚款则是最低1000元、最高10000元。

由此可见,市监局的工作人员,并不是如网友所言在滥用权利,而是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。

本案中,客人打开矿泉水喝了几口就丢弃在桌子上的行为,显然很浪费。而酒店作为经营者,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会议现场张贴任何反食品浪费的警示标识,工作人员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提醒客人将没喝完的矿泉水带走,避免浪费。在这种情况下,市监局工作人员认定酒店存在违法行为,但是考虑到并未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,酒店也认识到了自身错误,市监局工作人员对酒店处以责令整改、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,是符合法律规定的。

虽然,《反食品浪费法》仅仅是规定了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,没有规定个人浪费的法律责任。但是,浪费是可耻的,反对铺张浪费,从你我做起!